Because of remarkable
0571-86981092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因涉嫌吸毒被公安传唤后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2018年期间,被告人舒某多次驾驶轿车载吸毒人员沈某至嘉兴市**镇附近够得毒品海洛因,后容留沈某在其车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因沈某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沈某手机是,发现其与舒某往来较多,认为舒某也有吸毒的嫌疑,故以涉嫌吸毒为由传唤了舒某。舒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容留沈某吸毒的事实。

   【承办律师】 周益林

   【案件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被告人舒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在大多数涉毒案件中,不同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吸毒人员因毒品的流通供述出贩卖毒品的行为;吸毒人员因和他人一起吸毒供述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供述出还有贩卖毒品行为等等。也就是说一个涉毒行为和另一涉毒行为前后是关联的,并不完全独立。因此,在实务中,被告人因涉嫌某一涉毒行为被调查时,供述出另外的涉毒行为,一般认为该供述系被告人应当供述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舒某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

辩护人周益林律师认为,本案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认为被告人舒某有吸毒嫌疑,将其传唤进行询问调查。当公安机关问其有无吸食或注射毒品时,被告人立即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的事实和详细过程。此时,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被告人的任何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是因为涉嫌吸毒被传唤,但根据检测报告等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查实其没有吸毒行为,因此,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并不属于容留与吸毒行为之牵连,与吸毒人员供述吸毒过程中存在容留他人吸毒性质完全不同。故,被告人舒某主动供述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件结果】嘉善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舒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