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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未经公司同意的行为能否认定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的经办人为曾某。合同签订后,因杨某认为所承租的房屋内的热水器偏小需要调换自己带来的热水器,即与曾某联系要求派安装师傅进行调换。在安装过程中,按装师傅发现墙面空洞,因双方坚持,安装师傅将热水器予以更换。当日,因墙面无法承受更换后热水器的重量而掉落砸到了杨某,造成杨某颧骨骨折,多颗牙齿脱落。

    【代理律师】周益林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曾某联系安装师傅调换热水器的行为不否为职务行为。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不得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结构及附属设施改造。杨某自行购买热水器后,并未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就擅自安装。曾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帮杨某联系了非本公司的安装师傅,属于个人好意施惠,其无权代表公司,不属于职务行为。安装师傅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我们认为,曾某作为物业公司唯一的经办人与杨某办理房屋租赁事宜,并且在租赁合同中以经办人身份签字,其行为完全代表公司,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并未明确向杨某告知,曾某无权处理的事项,其内部规定对杨某不发生效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杨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实务中如何认定公司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结合以下标准予以判断:

     授权标准,是否为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授权;

     时空标准,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名义标准,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

     目标标准,行为和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是否为公司利益。

    本案中,租赁合同有物业公司盖章,曾某以经办人身份签字,说明曾某是得到明确授权的,符合授权标准。出租方为租客更换和维修租赁房屋内的设备设施,是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促成交易的前提之一。曾某作为公司的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与杨某办理租赁事宜,在房屋交接过程中联系安装师傅更换热水器,符合时空标准、名义标准以及目标标准。因此,曾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公司员工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才不构成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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