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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套路贷”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9年2月,安徽省某市的于某突然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材料显示,陈某诉称于某向其借款25万余元,在武汉某区签订了借款合同,尚有16万余元的本息未归还,遂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而于某根本不认识陈某,也从来没有去过武汉。

  于某经仔细回忆,怀疑这件事情很可能是四年前,帮朋友贷款买车引起的。四年前于某的朋友因信用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故要求以于某的名义帮忙按揭购车。于某朋友并无能力按时归还按揭,无奈借了高利贷归还银行按揭,之后多次借新债还旧债,由于利息过高,借款金额越来越大,最终无力归还,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虽然所有事情都是于某的朋友安排和办理,但都是以于某的名义进行,实际上于某从未拿到过一分钱,并且签具的借款合同大部分都是空白文本,用于收取借款的银行卡也由其朋友掌控。

  【承办律师】  陆先玉、周益林,作为于某的代理人。

  【办案思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如果完全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去应诉,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代理人向于某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配合于某收集之前多次“借贷”的相关证据。之后,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案件结果】陈某得知我方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评析】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案完全符合“套路贷”的形式和构成要件,陈某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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